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4 日
第 25 條
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醫事人員及放射性物質之
管理,應依醫療及游離輻射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