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25 條
為瞭解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之情形,試務辦理單位於每場次術科測試時
,應填寫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表。
前項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表,經紀錄有本辦法第二十三、二十
四條所列情事者,應將該考核紀錄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考核紀錄表,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