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25 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
必要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一、展延聘僱申請表。
二、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聘僱許可文件。
三、最近六個月內該外國人健康檢查合格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核備函
    。
四、申請展延聘僱外國人之名冊。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工作者,前項第
三款之文件為最近十二個月內該外國人健康檢查合格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同意核備函。
第一項申請經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展延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