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25 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領取之臨
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
六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