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第 25 條
期滿轉換之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不以原從事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
。
轉換工作類別之外國人,其資格應符合審查標準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