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前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製造工作,其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製程經認定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之 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應符合附表六規定。 前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不列計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各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但書規定所聘僱之外國人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