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所載金額與雇主應繳金額不符時,雇主應先照額全數繳 納,並向勞保局提出調整理由,經勞保局查明後,於計算最近月份提繳金 額時,一併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