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不予補助,並於三 年內不再補助辦理本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同一訓練計畫已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者,或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 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 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