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25 條
領取第二十二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
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