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需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 二、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依職權交付仲裁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負擔。 三、合意申請仲裁者,由雙方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