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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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辦訓單位對稽核結果有不服者,得於稽核結果公文送達次日起十
        日內,以書面向勞發署提出申覆,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覆,由勞發署組成「稽核申覆審議小組」進行申覆審議,
        審議結果以公文通知辦訓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