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第 25 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
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