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26  點條文之附件十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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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地方政府應於每月十日前,向轄區分署與衛生福利部提報辦理照
        顧服務員訓練之執行情形,並副知本署。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