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25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勞工名冊,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到職、入會或到訓之年月日。
三、工作類別。
四、工作時間及薪資、津貼或報酬。
五、留職停薪事由及期間。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於職業工會、漁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
不適用之。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於下列投保單位,依
各款規定辦理:
一、職業工會、漁會、船長公會、海員總工會:以入會、退會及投保薪資
    調整申請書件代之。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核發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或家庭幫傭工作聘僱許可之雇主:以聘僱許可函、勞動契約書及薪資
    明細表代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