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25 條
保險人為審查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健康追蹤檢查申請案件,認有資
格疑義時,得洽請認可醫療機構協助評估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