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 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