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符合第二十四條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接續聘僱其他製造業雇主 所聘僱之外國人,得於第二十五條附表六核配比率予以提高百分之五。但 合計第二十五條附表六核配比率、第二十六條比率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 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