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低壓電路或其支持物從事敷設、檢查、修理、油漆等作 業時,應於該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從事作 業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