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5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
一、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
    緣用防護裝備。
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三、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並不得使勞工之
    身體或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
    之電路或帶電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