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 ,將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評估結果 告知該承攬人,並於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 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其場 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