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4 月 16 日
第 26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就交付承攬之事業實施風險評估
,將有關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與應採取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等評估結果
告知該承攬人,並於承攬期間使承攬人依評估結果確實執行。
承攬人、再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將其工作場所、設備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時,應於事前告知其場
所、設備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相關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