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
第 26 條
雇主應注意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時,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
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
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