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9 月 06 日
第 26 條
雇主於儲藏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時,應使用具有栓蓋之牢固容器並使桶蓋
向上以避免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溢出、漏洩、滲透或擴散,該儲藏場所
應依下列規定:
一、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設施及標示。
二、將四烷基鉛蒸氣排除於室外。
三、防止因不慎漏洩而引起意外之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