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57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第 2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訓練師之養成訓練、補充 訓練及進修訓練。 前項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