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55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第 26 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獨力負擔家計者就業,或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 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業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