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2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案件為許可前,應先通知申請人依
其聘僱許可人數繳交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應繳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或處所,其繳納方式,得以
現金或金融機構立具之保證金存款保證書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