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對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案件為許可前,應先通知申請人依 其聘僱許可人數繳交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應繳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或處所,其繳納方式,得以 現金或金融機構立具之保證金存款保證書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