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8 日
第 26 條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指派之臨時性工作時,應
不予核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