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勞動報酬以期間定者,於期滿時給付之。但期間在一個月以上者,勞動者 於每月末得請求與其勞動期間相當部分之報酬。 件工勞動者繼續勞動在半個月以上時,每半個月得請求與其勞動相當部分 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