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滿轉換之外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日起至聘僱 許可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內,辦理轉換作業。 前項所定轉換作業期間,不得申請延長。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期滿轉換外國人,逾第一項轉換作 業期間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應由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負 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