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第 26 條
期滿轉換之外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日起至聘僱
許可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內,辦理轉換作業。
前項所定轉換作業期間,不得申請延長。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期滿轉換外國人,逾第一項轉換作
業期間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應由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負
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