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第 26 條
外國人受聘僱執行技師業務,應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
執照。
聘僱前項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下列證明之一: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該業務之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