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度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協處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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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主管機關所送轄內中介團體申請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全部不予補助,已補助之款項將全數追回,並自本年度起停止補
        助三年:
    (一)審查會之組成不符本要點之規定。
    (二)主管機關審查會未依本要點規定進行審查。
    (三)申請案件檢附之資料不符本要點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
    (四)經抽查協調案件或諮詢服務案件有偽造不實、虛報件數、或一
          案數報者。
    (五)經抽查未依本要點規定保存原始紀錄或非因不可抗力而遺失者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