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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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企業不得對學員有下列行為:
    (一)以學員之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
          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
          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影
          響學習權益。
    (二)要求學員繳納保證金。
    (三)向學員收取材料費、訓練費或其他不當費用。
    (四)排除學員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五)要求學員提前終止訓練應賠償違約金。
    (六)限制學員離訓或結訓後之就業自由。
    (七)其他不當損及學員權益之行為。
        學員認為企業不當損及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或分署請求處理爭議
        。
        前項爭議涉及企業有違反勞動法令之虞時,學校及分署應輔導學
        員向企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動主管機關或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提出申訴。
        企業不得因學員依第二項請求爭議處理或前項提出申訴,而給予
        不利之處分或差別對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