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申請單位辦理本訓練計畫,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或職訓中 心撤銷、廢止、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三 年內不得再申請任何訓練補助;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並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