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 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