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26 條
當事人對於他方所提之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之正本與繕本或影本認有不
符時,應以提出於裁決委員會之正本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