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26 條
請領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為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後准予生活費用扶助之當
月至勞動調解成立、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之當月。
每次扶助期間,自每月一日起至每月末日止。但該次扶助期間與前次給付
期間重疊者,應扣除重疊日數。
生活費用扶助標準依核定扶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
百分之六十計算,最高扶助六個月,每次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
按比例計算之。但勞工申請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
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高得扶助至九個月。
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推介就業,且於辦理推介就業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生活費用申請者,該次
扶助期間計算之方式,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