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第 26 條
國有研發成果取得智慧財產權五年後,經執行單位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
服務之效益及運用價值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
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得經本
部同意後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
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