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加強進用身心障礙者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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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補助案執行期間,本署或分署得派員實施不定期之行政指導,並
        得依補助案之性質,邀請專家學者實施專業督導;其指(督)導
        結果,得作為本署繼續、暫緩或停止核發補助款之依據。 
        本署進行前項指導時,得進行訪視、查核,或要求提供相關文件
        資料,詳實說明,申請單位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