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26  點條文之附件十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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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為提升照顧服務員訓練成效,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績效考核方
        式如下:
    (一)考核指標(如附件十三)。
    (二)考核時間:每年六月底前舉行完畢,必要時得變更或延長之。
    (三)考核成績等第區分:
          1.考核成績達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2.考核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3.考核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4.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考核成績評定後,依成績高低獎勵地方政府,獎懲方式如下:
          1.成績列優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功
            一次。
          2.成績列甲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
            獎二次。
          3.成績列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
            獎一次。
          4.成績列丙等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研提相關說明及
            改善計畫,送本署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