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為提升照顧服務員訓練成效,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績效考核方
式如下:
(一)考核指標(如附件十三)。
(二)考核時間:每年六月底前舉行完畢,必要時得變更或延長之。
(三)考核成績等第區分:
1.考核成績達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2.考核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3.考核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4.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考核成績評定後,依成績高低獎勵地方政府,獎懲方式如下:
1.成績列優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功
一次。
2.成績列甲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
獎二次。
3.成績列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敘記嘉
獎一次。
4.成績列丙等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研提相關說明及
改善計畫,送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