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雇主僱用第四點第一項所定婦女,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得請領 職場支持輔導獎勵: (一)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僱用期間連續滿三十日,且工資不 低於本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 (二)以前款以外方式之部分工時工作僱用:僱用期間滿三十日,且 時薪不得低於本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每月領取工資合計 應達本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雇主應為所僱用之婦女,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