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第 26 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七款之外展農務技術工作,其雇主屬農
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者,得申請聘僱許可。
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外展農務技術工作,其服務契約履行地應為具有從事農
、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工作事實之場域。
已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工作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外展農務技術服務:
一、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海洋漁撈工作或第五條第五款之
    海洋漁撈技術工作。
二、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製造工作或第五條第三款之製造
    技術工作。
三、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屠宰工作或第五條第六款之屠宰
    技術工作。
四、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或第
    五條第八款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