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第 26 條
雇主依本準則所採行之預防措施、受理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等之處理
過程及結果,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