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6-1 條
雇主使勞工於獅、虎、豹、熊及其他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之動物飼養區從
事餵食、誘捕、驅趕、外放,或獸舍打掃維修等作業時,應有適當之人獸
隔離設備與措施。但該作業無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雇主為前項人獸隔離設備與措施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打開獸欄時,應於安全處以電動控制為之。但有停電、開關故障
    、維修保養或其他特殊情況時,經雇主或主管在現場監督者,得以手
    動為之。
二、從事作業有接近動物之虞時,應有保持人獸間必要之隔離設施或充分
    之安全距離。
三、從獸舍出入口無法透視內部情況者,應設置監視裝置。
四、勞工與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動物接近作業時,有導致傷害之虞者,應
    指定專人監督該作業,並置備電擊棒等適當之防護具,使勞工確實使
    用。
五、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
六、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