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應取得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
關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聘僱前項外國人之雇主,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會工作專業背景之
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一名以上,並為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社會工作師法
定執業登記處所之一:
一、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或衛生機關(構)。
二、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或衛生機關(構)。
三、經立案之團體,其章程內容以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為主要宗旨或任務
。
四、公立及私立各大專校院、中學或小學。
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機構。
六、其他社會工作師之法定執業登記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