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特高壓電路或特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檢查、修理、油漆 、清掃等電氣工程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但接近特高壓電路之支持 礙子,不在此限: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 二、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保持前條第一款 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以上,並將接近界限距離標示於易見之場所或設 置監視人員從事監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