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61 條
雇主使勞工於接近特高壓電路或特高壓電路支持物從事檢查、修理、油漆
、清掃等電氣工程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但接近特高壓電路之支持
礙子,不在此限:
一、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
二、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材料等導電體,保持前條第一款
    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以上,並將接近界限距離標示於易見之場所或設
    置監視人員從事監視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