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63 條
雇主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
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
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
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雇主
除應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外,並應設置護圍、或於該
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等設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但採取前
述設施顯有困難者,應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