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69 條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上之電氣設備,如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
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及其他類似設備之前方工作空間,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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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小工作空間(公分)  │
│                      ├───────────┤
│對地電壓(伏特)      │工    作    環    境  │
│                      ├───┬───┬───┤
│                      │甲    │乙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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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至二五○○      │九○  │一二○│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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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一至九○○○    │一二○│一五○│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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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至二五○○○  │一五○│一八○│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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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一至七五○○○│一八○│二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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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一以上        │二四○│三○○│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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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