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42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第 27 條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 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