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
第 27 條
雇主對於運材索道,依下列規定:
一、索道應有二種類以上獨立煞車系統,每天須以逐增負荷方法分別試驗
    各項獨立煞車系統,如有故障,應於修復後方得作業。
二、地形上曳索垂下比較大之索道,應在曳索容易接觸地面之地面上裝設
    曳索承索滾輪,每天並應確實檢查。
三、鳥居、盤台及錨錠等結構部份須經常檢查,如發現損壞時,應立即停
    止運轉並修復。
四、運轉速度不得超過每秒二‧五公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