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技術或管理職類,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其一部 或全部,公告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 理。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項職類教育訓練期滿者,應於結訓後十五日內,發給 訓練期滿證明(格式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