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 12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 2~5 項、第 18 條條文,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於室內儲藏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時,應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以 免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溢出、漏洩、滲洩或擴散,該儲藏場所應依下列 規定: 一、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措施。 二、將有機溶劑蒸氣排除於室外。